冀国税进发[1998]15号
颁布时间:1998-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由于各市对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核算方法掌握不一,现予以明确,并请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第四条 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规定,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且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对使用部分出口免税料件生产出口的货物,通常情况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仍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个别确需改变计算办法调整的,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号)文件第一条 (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年终清算、调整时,可对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已征税款,按如下公式计算调整:
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当年全部进项税额-当年海关补征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当年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年全部销售额=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
若计算结果出现负数时,按零计算调整,差额部分不得向下期结转。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