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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5号

颁布时间:2003-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清算工作。

  二、合肥、巢湖、淮南、亳州四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由所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工作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

  三、出口货物的所属期,出口企业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出口日期”为准。

  对出口日期为2002年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必须在2002年做账务处理。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6个月未收齐单证,已按内销补税的货物,在12月份均转为外销处理并做账;在2003年1月15日前单证已齐全的,参与2002年12月份的免抵退税计算,单证仍未收齐的按清算要求备案。

  五、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2年出口货物,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单独一次性进行申报。未能申报的出口货物,由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征税款。

  六、对生产企业列入备案表的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其计税依据在2003年有调整的,应在计税依据调整当期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调整,不调整清算备案数据。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必须在2003年1月17日前上报(先传真后寄送)、其他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于2003年4月10日前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省局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联系电话:0551-2831648、2831649;联系人:程卫国、孟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26日 国税函[2002]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对出口企业2002年办理的2002年当年及以前年度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以及应退(免)未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其中2002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3年的退税额,是总局分配下达2003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重要依据;2002年度应免抵而未免抵结转2003年的免抵税额,也是总局下达、调整2003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的依据之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层层反叛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2002年度应退未退结转到2003年免抵税额及退税额的准确性,不得为多申请退税计划而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以2002年度下达的全年出口退税计划为基数,扣减其2003年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本次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企业范围,包括在2002年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所有企业。

  四、2002年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第一年。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清算,是2002年度清算工作的重点。结合2002年“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特点,对2002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对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齐全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3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2年12月份及以前月份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对于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3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2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经查实未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2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3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3年6月30日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一律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五、在清算过程中,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和税款予以补退;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退、抵”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五)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六)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七)对借权、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八)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九)对利用外国正义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2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3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2003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附件2至5)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另外,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计在上述清算报表中外,还要单独按附件2的格式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清算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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