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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国税进发[1998]10号 

颁布时间:1998-08-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7月6日  国税函〔1998〕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后,总局1995年下发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不能满足各地函调工作的需要。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规定》附件1、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并通知如下:

  一、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凡对出口货物货源有疑问或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的,应按本文附件1的格式进行函调。如有必要,可要求征税机关对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进行调查(详见附件3)。

  二、征税机关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必须在3个月内按本文所附函调的格式回函。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函的,应说明原由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三、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3、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查表(略)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号:___

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省(市)____公司于___年__月_日向你市(县)(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___)购进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号码____,增值税专用发票份__,号码___,品名__,数量__,销售金额___元,税款___元,价税合计___元,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和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给予协助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附件(2、3)格式回函。

  __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编  号:___

  签发人:___

_____国家税务局:

  你局号来函收悉。关于你省(市)___公司从我市(县)____(企业名称)购进的___货物的有关税收及货源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市(县)境__(有、无)____(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____),此批货物系该企业__(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二、所函调的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是、不是)我局开具的,号码为___,份数__,填开专用税票日期____,上述专用税票为__(合法税票、虚假税票)。

  三、该企业开给你省(市)___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份,号码为____,填开发票日期___,品名__,数量___,销项金额___元,税额___元,价税合计___元,上述发票为___(合法发票、虚假发票)。该企业收到货款___元。

  该企业开出的虚假发票中,属大头小尾__份,无货代开发票__份,伪造发票__份。

  四、此批货物__(已、未)按规定纳税,实纳(增值税、消费税)

  税款___元,(已、未)按规定入帐进行会计核算。

  五、该企业此批货物的进项发票是___(真实的、虚假的)。

  六、此批货物生产、销售的调查情况详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附后),其___份。

  七、其他有关情况_____。

  _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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