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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1号

颁布时间:1999-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凡经外经贸部核准,可以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法人,都必须重新办理退税登记。

  二、时间:登记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此后若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经营范围等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从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来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资料提供:办理登记出口退税证时需提供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征收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复印件、国家外经贸部授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批文。

  四、出口退税登记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整洁,内容要完整,并要与本通知第三条 所列证、件完全一致。

  五、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当地进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证的收集工作,统一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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