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国税发[1998]49号
颁布时间:1998-0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知你们。对实行“免、抵、退”
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请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重国税函[1997]253号)文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