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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重国税发[1997]313号

颁布时间:1997-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本通知的具体贯彻意见,我局将另文下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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