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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8]33号

颁布时间:1998-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财税字[1997]14号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财税字[1998]53号执行;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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