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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8]11号

颁布时间:1998-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区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成立1997年度全区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师德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副组长:陈荣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彭勖自治区外经贸厅计财处处长吴杜鹃兵团外经贸局计财处副处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2.各地必须高度重视1997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安排本地区清算工作,按时完成清算任务。并于1998年6月10日以前,向区局上报清算总结报告和附表1、附表3-2、附表4-2等三项报表。

  3.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各地退税机关与征税机关要共同配合做好清算工作。

  4.区局进出口明电[1997]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出口企业自行调查举证的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2号通知中第六条 规定执行。

  5.“清算情况通知书”格式按区局统一设计的表式填列(详见附表)。

  6.所附各表各地自行印制,区局不统一印制。

  7.在各地清算工作的基础上,区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自治区国税系统出口退税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考核,并对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进行表彰和奖励。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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