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进字[1998]52号
颁布时间:1998-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行为,1997年8月我区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颁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申报(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国税进字[1997]19号)文件,根据各地执行阶情况和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管理办法的调整根据我区近年来运用《退税审核系统》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实践及内地的先进经验,为了加快退税进度,我们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退税办法由原来的集中录人,加权平均单价法,调整为分散录人,单单对应,无疑点申报法,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运用。分散录入,单单对应,无疑点申报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新国税进字[1997]1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 第一款的要求,运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按照进货凭证与出口报关单一一对应的原则,自行录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录入退税申报数据,打印出“增值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增值税退税申报明细”、“消费税进货凭征申报明细”、“消费税退税申报明细”表,生成退税申报软盘,连同(通知)第五条 第二款要求提供的凭证一起报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的预申报手续。
(二)退税机关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受理该笔业务的出口退税申报。
1、退税申报的原始凭证中,缺少(通知)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凭证之一的。
2、退税原始凭证不符合《通知》第十二条 规定的要求之一的。
3、原始凭证与有关电子数据不符的。
4、进货与出口数量不一,要求余留分割的。
5、预审后审核疑点的错误级别为“E”或“W”,且未经我局发函或发函后仍未回函的。
6、申报软盘有病毒。
(三)外贸企业通过退税预审后,根据预审结果修改错误数据,抽出有问题的单证,并删除相应数据,经退税机关再次预审并同意受理后,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稽核手续,然后再到退税机关办理正式申报手续。
(四)采用本办法申报办理退税的外贸企业,退税资料按照进货和出口一一对应的办法进行装订。其装订依“装订封面”、“退税申报凭证汇总表”、“自营出口销售明细帐汇总表”、“增值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消费税退税申报明细”及申报数据的先后和相对应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销售发票”的顺序装订。本办法可不填制“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
(五)采用本办法申报办理退税的外贸企业,因以前年度采用集中录入,加权平均法申报办理退税而发生的上期出口货物进货结余,仍采用年底申请结转,重新申报的办法解决。
二、出口企业采用集中录入、加权平均单价法申报办理迟税的,退税资料按照进货凭证与出口凭证分别装订的方法进行装订。
(一)进货凭证依“装订封面”、增值税“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登录表”、消费税“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登录表”及申报数据的先后和相对应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结转上年增值税进货结余表”、“结转上年消费税进货结余表”的顺序装订。
(二)出口凭证依“装订封面”、“出口货物单证汇总表”、“出口货物退(免)
税申报表“、”自营出口销售明细帐汇总表“、”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登录表“及申报数据的先和相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远期收汇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销售发票“的顺序装订。
三、关于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外贸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料件依据《通知》第十四条 第一、二款办理了有关手续,取得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后,因特殊原因将进料加工的货物在国内销售,既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时因免税进口料件在退税机关扣抵了退税额,又在海关补征了进口环节已免征的增值税,而造成重复征税事实的,凭海关的有关征税证明,在当地退税机关依据其办理“进料加工申请表”时在退税机关扣抵的退税额,办理退库手续。
四、出口企业“来料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出口企业的“来料加工”贸易,在货物出口,取得了出口报关单后,应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核销联)、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来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先在当地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的免税核销手续,并在退税机关留存相应的复印件,然后再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本补充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