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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疆锂盐厂进料加工复出口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8]14号

颁布时间:1998-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锂盐厂进料加工复出口税收问题的请示》市国税一字[1998]6号收悉。鉴于新疆锂盐厂是我区生产有色锂盐产品的重点国有企业,产品销路主要以出口为主,该厂1996年委托中国有色进出口新疆公司代理进出口进料加工锂盐产品业务客观真实,无虚假行为,且进料加工业务操作在前,国家政策变动在后等诸多因素,为了支持我区有色金属锂盐产品生产和出口的需要,经区局有关业务处室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对新疆锂盐厂1996年委托中国有色进出口新疆公司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涉及税收问题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财税字[1997]14号第二条 第(二)款政策规定执行,并依据此文,作该厂上述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的进项抵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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