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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试运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国税函[2002]650号

颁布时间:2002-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及(国税函[2002]586号)文件和全国“免、抵、退”税软件推广座谈会精神,为了保证我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2003年正式启用时顺利参与各地的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区局结合前期运行情况,对各地试运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中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中国电子政府的雏形,出口退税子系统作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规范出口退税、维护国家税经济利益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该系统可以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口岸各部委数据互联的优势,将企业进出口数据集中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的准确性,有效杜绝骗税。因此,要求各地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进一步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培训工作“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报关数据是出口企业经确认后的真实有效的法定数据,所以出口企业人员能否正确、熟练掌握此系统,是税务机关能否及时接收数据,参与计算机退税审核,并能顺利实现退税的重要环节。因此,对出口企业的培训非常重要。目前,仍未对企业进行培训的地区,要立即抓紧时间在12月15日前完成,培训的方式、方法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过培训,要求每个出口企业都能掌握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电子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确认,确保明年出口退税工作正常开展。

  三、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管理办法》规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运行工作是由各级信息中心和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各负其责,要求各地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数据测试运行工作。

  四、按时报送使用情况报告为了使区局掌握各地对此系统的推广及应用情况,各地于2002年12月20日前报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使用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反映以下内容:1.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系统安装及运行情况;2.此系统电子数据传输及接收情况;3.是否对出口企业进行过培训,企业人员使用退税子系统的情况;4.利用此系统的海关信息参与审核的情况;5.问题及建议。

  报送路径:区局FTP服务器CENTRE下的/进出口分局/口岸执法情况报告。

  个别地区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相关业务仍不清楚的可以向区局电话联系。

  联系人:张谦电话:(0991)2659999-65022传真:8813248.联系人:付晓强电话:(0991)2659999-6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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