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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8]40号

颁布时间:1998-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州、市国税部门接文后请将所辖1997年度出口额排前3名的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出口额、出口退税额(含免、抵、退税额)速上报区局,由区局确认全区B类企业名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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