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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3]270号

颁布时间:2003-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级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325号)转发结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核准出口退税计划使用情况,确保在出口退税总计划额度内,分别按“免抵”调库计划、退税计划和专项退税计划办理调库和退税。

  二、对区局分配下达的“免抵”调库计划、退税计划和专项退税计划,各地不得超额使用,也不得擅自混淆使用。年度终了后,实际执行结果与区局下达的年度计划不符的地市,必须单独向区局书面说明原因。

  三、每年12月10日前,各地市必须将区局当年已分配下达本地市的出口退税计划已使用及预计完成情况,不留余地、实事求是地上报区局。

  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地市,区局将通报批评,并根据其实际情况扣减该地市当年或下一年度的出口退税计划。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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