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16号

颁布时间:1999-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对1998年度全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是一项严肃且比较复杂而又具体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重视,人员保证,层层落实,要有一位主管局长负责,由进出口、涉外、稽查、征管等部门参加,组织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组成清算领导小组,协调征退税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要密切注意清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清算工作水平,对布置的清算工作及其进度、质量等情况,应派员进行督促、检查并给予指导,要制定清算工作责任制,做到分工清楚、职责分明,以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抓住重点,严格核查。

  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除《通知》要求外,还应着重核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是否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

  (二)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和核销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在应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三)属于远期结汇且应在本年度结汇的出口货物,超过结汇期后,没有在本年度补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是否已补交(抵扣)退税款。

  (四)出口货物转内销时,是否已到迟税机关办理出证手续并作相应的帐务调整。

  (五)已办理退税款中,有无不提供专用税票、收汇核销单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就退税的情况。通过计算机自动审核或人工挑过是否符合规定。

  三、清算范围、方式及清算期限。

  (一)清算范围:是指出口退税企业在1998年度内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

  税款及以前年度已报关出口并向退税机关申报应退未退结转到1998年度办理的退(免)税款。

  (二)清算方式:先由出口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先报送主管征税(稽查)的税务机关核实其应“免、抵、退”的数额并出具核查意见],再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并发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

  (三)清算期限:出口企业的清算自查期原则上于1999年2月底前结束,退税机关清算复核期原则上于1999年3月中旬前结束。

  四、清算工作要求:在清算工作中,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法定的规定,根据附表1至附表9的内容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名称、数量、进项金额、销项金额和退(免)税款进行检查,并与出口企业对应帐册凭证进行核对。

  (一)各地退税机关应将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进货结余数(退税机关电子信息)

  提供给出口企业确认核实,若出口企业认为没有必要保留的剩余数,需通过书面形式向退税机关申请对其进货库存剩余数进行删除。

  (二)对1998年度已出口,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原则上要在2月底以前办理申报退税手续,超过3月31日一律不再办理退税。对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应按(通知)第六条规定在3月31日以前办理备案手续。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补齐有关退税单证并办理退税。相关出口企业应积极配合退税机关进行清理并在6月30日前提供举证材料,逾期一律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三)出口企业于清算自查结束后上报清算自查书面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出口企业当年出口总额、应退税出口额、代理出口额、不退税出口额及主要出口货物名称、结汇额、已向退税机关申报的退税额及资料的批次(份数)、已收退税额、已申报未退税额及资料的批次(份数)、不申报的退税出口额,发生多退、少退税额及其原因。

  (四)退税机关应向所辖出口企业提供1998年度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企业应对1998年度的出口货物关单信息进行逐条核对,对已出口但未在1998年度以及企业清算期申报退税或备案的退税出口额,应说明原因并于清算工作结束后专题报告主管退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要对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分析,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51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地退税机关应建立出口退税清算档案管理制度,对所转辖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应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五、认真做好清算工作总结和报送工作。

  (一)各地区、地级市国税局在清算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按时将清算结果的书面报告和清算表(附表1至9)一并报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南宁、柳州、贺州、百色、河池地区和桂林市(含原桂林地区)、贵港市国税局应于1999年3月15日前上报,其他地市国税局应于1999年3月31日前上报。

  (二)各地退税机关必须认真负责在做好本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按通知要求把好质量关,凡发现工作不认真,应付了事,对偷、骗税犯罪行为不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打击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和处分。区国家税务局将对各地清算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通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