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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关于下发“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运行《公告》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2]123号

颁布时间:2002-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南宁海关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现场业务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全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将于2002年6月1日起启动,并于6月2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展开。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南宁海关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运行的公告”,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告对象公告对象为:全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公告形式采取两种方式同时进行:一是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复制本公告,书面通知所管辖的各出口企业。二是由各地、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现场业务处,下同)自行印制本“公告”内容,并在对外办公地张贴公示。有条件的地、市可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

  三、公告发布的组织各地、市国税局,各隶属海关必须加强公告宣传的领导,认真组织,及时布置,要落实具体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运行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公告发布期限各地应于6月15日前将本公告内容公示所辖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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