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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出口骗税犯罪的通知

桂高法[1995]142号

颁布时间:1995-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柳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是发出《关于依法严惩出口骗税犯罪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出口骗税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一些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假出口、假报关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危害极其严重。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为贯彻执行最高法院通知的精神,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法院充分认识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是一场保卫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转的重大斗争,并且涉及当前开展的反腐败斗争,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近一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同这类违犯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二、在党委的统一领导、部署下,与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一协调行动。对重大案件,要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掌握案情。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抓时间,及时审理。加快办案进度。依法尽快审结。

  三、加大对出口骗税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对于依法应当重判的,要坚决重判;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犯有数罪的,要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还应当依法适用财产刑。

  四、加强宣传报道,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各级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公开宣理,公开审判,公开宣传报道,向群众进行法制、税制教育,动员群众积极同出口骗税犯罪活动作斗争。

  五、各中级法院对本地区查处的这类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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