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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74号

颁布时间:2002-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清算的自查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3月20日,国税机关的清算期限为2002年3月21日至4月1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生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均由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对其中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征管机关配合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清算表除国家税务总局已作修改和补充的外,其余均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于2002年4月10日前将清算报告和清算表(附表1至附表4、附表10)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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