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9]43号
颁布时间:1999-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宁分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市支局:
为加强出口商品收汇核销和退税管理,有效遏制出口骗税行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实施出口退税管理电子化工程的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收汇后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并录入计算机形成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即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其电子信息,是税务部门据以审批出口退税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各地国税局和外汇局应加强联系,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传递、接收及使用工作。
二、从1999年3月1日起,各级国税局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必须以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迟税专用联)及其电子信息作为审批退税的依据,凡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三、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汇局各地、市支局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国税局提供上月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对具备条件的地、市,外汇局与国税局应实现联网,外汇局可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与国税局的数据接口向国税局传递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暂时无法联网的可通过软盘拷贝的形式进行。
四、各地国税局、外汇局应指派专人负责电于信息的传递接收,以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