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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协查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239号

颁布时间:2000-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协查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协查岗位责任制。

  附件1:广西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协查登记表(略)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协查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会议精神,抓好协查工作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协查工作,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明确有关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协查工作,在接到有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协查函(资料)时,首先要进行收文登记,并及时送交有关协查人员办理,协查人员在接受任务时要在登记册上签名。收文登记人及时负责对协查件进行督查督办,任何人不得拖延或者积压协查件。

  二、协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按协查要求开展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查出结果并如实地及时地反馈结果。各地上报的协查材料(表)必须有主管领导、协查经办人、录入员签字,并加盖经办单位公章。严禁弄虚作假,模棱两可,不准上报无结果的协查材料。

  三、在协查中已确定为骗税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请退税的,要依法从速查处,尽快追缴已扣(退)税款和罚款。达到立案标准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有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协查案件材料必须留底(复印件),依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五、各地上报的协查传真电话号码及协查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联系电话号码,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无阻。因电话联系不上或找不到有关人员而贻误协查工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六、各地必须严格按协查要求的全部事项进行调查,不得敷衍了事,不得弄虚作假。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质量差的单位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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