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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天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津进字第[1994]8号

颁布时间:1994-03-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天津进出口税收管理

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出口企业可按规定选用计算公式计算其出口货物的应退(免)税款。一般情况下,所用公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2、(已废止)一般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附送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和盖有海关验迄章 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同时附送消费税专用税票。其它退税凭证一律由出口企业装订成册,留存备查。特准退(免)税的企业办理货物退(免)税时,须按国税发(1994)031号国税发[1994]31号所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附送有关凭证。

  3、(已废止)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代理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其应提供或附送的凭证与自营出口相同。

  4、(已废止)《办法》第五条 列举的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十二类货物的具体范围,应依照经贸部《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与退税率对照表》的规定范围执行。

  5、(已废止)《办法》第六条 所述“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系指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列举的机械手表(包括机芯)、化妆品、乳胶制品和其它橡胶制品、黄金首饰、珠宝玉石、水貂皮、鱼翅、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等货物。

  6、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退运、国外退货,出口企业须书面写明出口退回货物的具体情况,以次申报办理“出口产品退运税务证明”,并补交已退(免)的税款。

  7、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生丢失,可向进出口税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办理“补办出口退税报关单税务证明”,并据此向海关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

  8、出口企业按《办法》规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表一)时,还须在“证明”备注栏注明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号。

  9、出口企业发生加工销售“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业务时,即应向进出口税处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见附表二),并按月汇总填写“销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减免税金额计算表”(见附表三),随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同报进出口税处,计算抵扣进口料、件已减免的税款。

  10、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此“申报表”备注栏注明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号。

  11、出口企业加工销售一九九三年底库存的进口料、件,亦应按《办法》规定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在备注栏加注“93库存”字样,报进出口税处审核签章 .凡出口企业一九九三年底库存进口料、件未抵扣完进口环节已减免税款的,须按原规定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清算抵扣完毕。

  出口企业加工销售一九九三年底库存进口料、件,原则上应与销售一九九四年新进口料、件分开记账,分别核算。

  国家税务局天津进出口税收管理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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