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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04]3号

颁布时间:2004-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在我省平稳实施,促进全省外贸出口的稳步增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划分省级与设区市出口退税基数

  从2004年起,以中央确定的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KG-*2]25的比例共同负担。

  省与设区市出口退税基数按以下办法划分:南昌卷烟厂、江铃和省属冶金企业产品出口以及省直外贸企业收购外省产品的出口退税基数划归省级。省直外贸企业收购省产品的出口退税基数划归产品生产所在设区市;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设区市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基数划归企业所在设区市。各设区市出口退税基数按照2000年至2003年各设区市应退数占全省同期应退数的比重计算确定,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从2004年起,按照上述基数划分范围,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分别由省和设区市两级财政负担。省财政从2004年至2006年,对设区市负担超基数25%部分补助5个百分点。县市的负担办法,由设区市制定。

  二、建立出口退税基数调控使用机制

  为促进全省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当年设区市出口退税低于核定基数的,省财政按实际数返还,少返还的部分用于奖励完成出口退税基数且财政负担较重的设区市。省级出口退税低于基数,剩余部分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

  省直外贸企业收购外省产品出口退税基数由省级管理,并由省外经贸厅进行调剂分配。省直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要采取工贸协作、委托代理等方式,积极使用此项退税基数,鼓励生产企业多出口创汇。省外经贸厅对此项出口退税基数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三、建立稳定的出口退税资金渠道

  (一)确保地方负担的出口退税资金足额到位。从2004年起,省级和市县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增收节支,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确保承担的出口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发生新欠。出口退税的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二)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为充分享受中央财政对欠退税的贴息政策,各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要及时收集所有退税单据,并报国税部门审核。国税部门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加快退税审核。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关于托管贷款的有关规定,对2003年底以前的欠退税可给予最高100%托管贷款。

  四、优化外贸出口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为调整优化外贸出口结构和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要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支持和鼓励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出口,提高纺织服装出口产品的加工档次和附加值,促进大宗农副产品出口的稳定增长,对资源类产品出口加以必要的限制。要进一步优化出口方式结构,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出口,积极推行外贸出口代理制,鼓励外贸公司扩大省产品的代理出口。要进一步优化出口主体结构,大力发展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出口退税优先用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支持外资企业扩大出口,壮大出口队伍和出口实力。要加快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实业化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外贸企业的活力和竞争能力。

  五、继续保持财政扶持外贸出口的政策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7号)确定的省财政连续三年拿出2000万元作为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外贸出口的政策不变,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继续对省属企业出口省产品给予贴息,为鼓励加工贸易的出口,对加工贸易出口给予每美元一分钱的贴息。积极鼓励和支持省直外贸企业扩大本省产品出口,对增加本省产品出口达到要求比例和数额的省直外贸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适当物质奖励。各设区市也要根据情况建立市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用于扶持本市外贸出口。

  六、统一思想,通力协作,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自觉地支持这项改革。财政、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要切实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跟踪改革的实施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地方和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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