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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外字[1996]28号

颁布时间:1996-06-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先后下发了(94)财税字058号、国税发(1995)012号、财税字(1995)92号、财税字(1996)8号等文件。各地在贯彻执行上述文件过程中反映出不少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规定,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实行不同退(免)税办法的时间和范围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生产的出口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老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其生产的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先征后退”办法申报办理退税。

  前款所称“产品不同”是指产品所用主要原材料、性能、工艺、特征不同。企业在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报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重点叙述新产品与原产品的不同之处和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2)新上项目的批件;

  (3)新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营业执照副本;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在1994和1995年度生产出口的货物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2号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办理退(免)税的,其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办理退(免)税;未按“免、抵、退”办法执行的一律按照“先征后退”办法申报办理退税。

  从1996年1月1日起,所有“新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一律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免)税。

  二、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的管理

  (一)实行“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报送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按月填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见附件一),报经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后,办理该货物的免税和抵扣。

  如按财政部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第三条 规定抵扣不完需退税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审核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审核批准后,由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二)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先按该货物在国内销售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按月填报“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

  (见附件二),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发票和其他有关帐册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申请办理退税,经主管涉外税务分局审核同意并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审核批准后,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三)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在该货物报送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出口企业应另填一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申报表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经审核签章后,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凭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审核的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消费税。

  三、“先征后退”进项税金的管理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100%用于出口的,如出现当期进项税额大于或等于销项税额,企业有正当理由能说明原因的,经主管其纳税的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核准同意后可采用“确定当期进项税额抵扣上限”的办法征税,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到下期抵扣;如企业不能提出正当理由的,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结转到下期抵扣。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内销又有外销,其内、外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应单独设帐分别进行核算,如出现出口产品当期进项税额大于或等于销项税额则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如企业未能分别核算而出现当期进项税额大于或等于销项税额的,则采用“确定当期进项税额抵扣上限”的办法征税。同时主管涉外税务分局应对其出口产品离岸价格认真进行审查,对销售价格偏抵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的规定确定出口产品销售额,对调整后销售额增加的部分,应按该产品内销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确定当期进行税额抵扣上限比例的方法: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例=(适用税率-税收负担率)/适用税率×100%。

  税收负担率应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增字(1996)23号文件规定的方法采用上年同期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来确定,也可以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全年的税收负担率来确定,还可以按照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来确定。

  四、委托代理出口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件、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 91]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委托方在申请办理免、抵、退(或先征后退)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见附件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国税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我省外贸企业(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由受托方到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章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由受托方到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章手续。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单独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单独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提供“销售帐”

  属小规模纳税人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是自营还是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依以下凭证办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一)自营出口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二)委托代理出口的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或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对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或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应凭海关核签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的批难文件以及来料(或进料)加工合同原件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办理“来料(或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四),并持此证明到主管其纳税的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收到货款后30天内企业应凭来料(或进料)加工货物的货物出口报关单、海关已核销的来料(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到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将会同海关和主管涉外税务分局予以补税和处罚。

  六、收购货物出口退(免)税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经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按照自营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办理(免)税。

  七、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使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文件的规定,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向同级国家税务局的计会部门领取,按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规定的开具范围开票,并认真做好录入工作,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坚决不予开具。

  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领用、缴销、结报和信息传递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计会部门或信息中心负责。

  八、退税税率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6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自产货物的退税率按该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7月1日以后至1995年12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自产货物的退税率为:

  (1)煤炭、农产品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10%;

  (3)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4%。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自产货物的退税率:

  (1)煤炭、农产品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6%;

  (3)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

  九、出口货物价格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是指报关单上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以银行结汇水单上的牌价(内部结算价)为依据。

  十、退税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申请表”、“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运输发票”、“外汇结汇水单”、纺织品出口还应提供省商检局签发的“纺织品标识查验证明”等凭证的原件和相关帐簿,并加装封面(见附件五)填写装订好。如企业不能提供有关凭证的原件,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十一、退税登记证。

  凡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老企业”)必须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外字[1995]1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税登记证。凡没有办理退税登记证的,一律不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过退税登记证的可不重新办理,如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仍应办理变更登记。

  十二、办税人员为了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凡有出口退税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指定一名财会人员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企业的办税人员应持证上岗,专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国税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国税机关发生的一切出口退(免)税活动和责任由企业负责。

  十三、处罚规定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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