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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进[1999]13号

颁布时间:1999-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8年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要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为政策依据,省局对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清算范围全省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以及1997年度应退未退结转到1998年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

  二、清算方式

  1.出口企业自查。即出口企业按税务机关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资料在4月1日之前上报市局。

  2.市局审查。市局在收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材料后,要到企业进行逐笔复核检查确认,之后向企业发出《出口退税清算情况通知书》。市局复查完毕,要将全市的清算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连同全部附表以及《出口退税清算情况通知书》在4月15日之前上报省局(《出口退税清算情况通知书》格式附后)。

  3.省局确认复查。省局对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的清算情况进行直接确认;对其他的企业清算情况进行重点复查;对附表7、附表9的情况进行最终确认以使生效。

  三、各市要建立出口退税清算档案,按年度、按企业装订清算材料。

  四、各市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清算工作,按时完成清算任务。本年度清算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市的清算工作进行评比并予公布,评比项目包括向省局报送清算材料的时间、清算审核的准确程度、清算工作的组织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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