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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124号

颁布时间:1999-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化物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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