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退[1999]1号
颁布时间:1999-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驻济省直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出口企业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规定。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应成立由财务、业务、储运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小组,扎扎实实做好清算工作。
二、各企业在自查工作中,应根据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认真核查出口退税单证和有关帐册,准确填写附表5至附表7.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海关电子信息对审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单证仍不齐或仍未回函的,6月30日以后不再办理退税。在此期间,企业应积极做好函调的调查举证工作。
三、1998年度拖转单证的退税和1999年度出口货物的退税应分别申报、单独装袋(区分年度以报关单上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清算结束后,各出口企业应写出书面清算报告,与各表格一起(清算报告及各表格均一式两份),于4月15日以前上报我分局。我分局将对企业清算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企业自查结果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