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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全面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涉[1999]10号

颁布时间:1999-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自94年税改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积极努力,全省老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免税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根据去年及今年初有关部门对部分企业的检查情况看,存在问题仍然很多。有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不及时申报免税,有的外销收入所负担的进项税不能正确结转成本,有的企业将期初存货免税进口料件在94年初分离税金等。为正确贯彻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对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的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省局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对全省有出口业务的老外商投资企业自94年以来发生的出口业务,统一进行一次出口免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税检查的范围:这次免税检查的范围,包括老企业94年度以来历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即从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止的所有业务。

  二、检查的步骤:这次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市地税务机关复查,省局抽查验收的方法进行。首先,由市地国税局组织有关税务人员和企业办税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出口免税政策规定、省局有关出口免税管理办法,以及这次专项检查的要求、方法、步骤和内容。培训结束后,部署企业认真进行自查。力争将大部分问题通过企业自查阶段解决好。企业自查结束后,免税审批机关要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和有关报批的免税手续,统一组织税务人员逐户深入企业进行复查。复查以查帐为主,重点检查企业有关收入、成本帐务及各年度的购销凭证。复查后要向企业发出“检查情况通知书”,检查人员要在检查通知书上签字,以示负责。市地检查结束后,省局将于7月份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三、检查的内容:这次专项检查,以市地复查为重点,重点检查内容有:

  1、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单独记帐;

  2、有无出口不作销售也不办理出口免税手续的情况(98年出口情况可调对海关电子信息);

  3、外销收入能否在发生销售的当月入帐,有无跨月、跨季度甚至跨年度申报外销收入的情况;

  4、内外销所负担的进项税额能否分别记帐;

  5、企业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单独记帐,是否能按内外销比例分割进项税额,并将外销部分进项税额转入成本处理,数额计算是否准确;

  6、对老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是否已征收增值税,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其免税手续是否已经办理,其进项税额是否已记入产品成本处理;

  7、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转为内销的,是否能及时征税,其已记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是否已分离出来,转作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8、对老企业之间进行的间接出口业务,上下游企业是否都及时办理了免税核销手续;

  9、企业出口免税申报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对长期单证不齐(超过180天)的,是否按规定先申报纳税;

  10、对93年已开业生产的老企业,在94年度期初存货分离税金时,是否将免税进口料件也分离了进项税;11、企业购进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同类出口货物,有无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上述货物不索要普通发票)。凡未及时索要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限期索回;对索要不回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货源地征税机关。

  四、检查的要求各市地要通过这次专项检查,达到以下要求:

  1、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所有老企业户数、有出口业务的老企业户数、94年度以来(截止1998年12月31日)出口免税销售额、免税额等情况要落实清楚;

  2、对94年以来历年的免税手续要督促企业补齐,并经得起检查;

  3、企业94年以来有关出口货物的帐务处理要符合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

  4、免税企业自1999年起严禁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帐;

  5、对专项检查中,查出的出口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法对未缴税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老企业出口免税进行专项检查,既是今年涉外税收检查的重点,也是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全年税收收入任务完成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推动涉外税收管理工作上水平。同时,要尽量避免重复检查,作到文明检查,礼貌待人。对专项检查情况各地要认真写出报告。鉴于对企业逐户复查需要一定时间,各地对老企业出口免税专项检查的报告可于1999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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