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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未能及时提供全部付款凭证能否办理延期申报退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27号

颁布时间:2006-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未能及时提供全部付款凭证能否办理延期申报退税问题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5〕21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国产设备供货合同规定购买方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留有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才结清全部货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因上述原因造成不能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提供全部付款凭证申报退税而提出的延期申报出口退税申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的规定予以核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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