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6]28号
颁布时间:2006-0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含金成分产品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对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分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对照本《通知》附件《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所列产品范围,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对其他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但又不属于《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所列产品的不含黄金、铂金成分的出口货物,各市应严格审核后详细说明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省局批准。
二、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符合文件规定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抓紧办理;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规定办理了出口免税手续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