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9]130号

颁布时间:1999-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1999]26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自行在总局广域网上领取新的退税率文库。

  二、丝落绵、精梳绵、娟丝的退税率调整为13%;机动船舶用的锚链的退税率调整为17%。以上调整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及时予以结算补退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1999年5月13日国税函[1999]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发出后,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并已放置在广域网上。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中(财税字[1999]23号)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另外,有关地区反映,已下发的退税率文库中对废丝、锚链这两个商品的退税率确定不够准确。

  针对这些情况,我局对已下发的1999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放置在总局广域网服务器上,请你们及时领取并依照此文库办理出口退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财税字[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目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见附件,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及附件中未列举货物适用的税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