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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37号

颁布时间:1998-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通过保税区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时,除附送其他规定退税凭证外,还应同时附送海关备案清单。

  二、关于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退税问题,请各有关区县(市)局和进出口分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451号),做好清理工作,要求各有关出口企业相应做好自查申报工作。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从1998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请各区县(市)局通知有关生产企业届时到我局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领取;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涪陵区国家税务局所辖有关生产企业届时就地申请领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14日财税字[199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的规定精神,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加工费的退税进行一次清理,多退税款,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款。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 的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 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实际情况,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下发给你们(具体表格样式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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