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7]264号
颁布时间:1997-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1997]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出口退税的计算机管理。目前对出口企业在97年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单证齐全、真实,能够排除骗税嫌疑,而暂缺电子信息数据(指海关报关单信息和外管局外汇核销信息)的,可先采用人机结合方式办理退税。
二、对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信誉好、出口额较大,且以往没有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出口企业,如退税单证中只缺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先办理退税。
三、为妥善解决以往年度因函调滞留的应退未退税款,可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省内供货企业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当期未纳税的回函,若其他各项回函情况均符合函调规定,可办理退税;
(二)、对从省内流通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对应一张报关单其税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未回函的,以及从省外生产企业购进(不包括广东、江苏、浙江地区)的出口货物对应一张报关单其税额在5千元以下(含5千元)未回函的,可先办理退税。
四、在按上述第一、二、三条规定办理退税的同时,出口企业应提供所退税款的《补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二)。
五、各地国税机关要采取措施,加快退税进度,并严厉打击和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对已接上述第一条规定办理的退税,各地应于明年1季度进行重审,并要求出口企业补办所需的有关证明,到期未补齐证明的,要收回已退税款。
六、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应于1997年12月15日前将(1997.1一11月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统计表》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一、补税担保书(略)
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