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8]66号
颁布时间:1998-04-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按国务院有关精神,从1998年1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为此,省局曾以川国税发[1998]32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4号)予以转发。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和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
一、国税明电[1998]4号所规定的各类服装指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二、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具体种类、商品代码和对应的退税率详见省局印发的《一九九八年部分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对照手册》;
三、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国税明电[1998]4号所规定的各类纺织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一律按国税明电[1998]4号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