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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8]56号

颁布时间:1998-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和总局、省局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维护出口企业合法利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对1997年度清算工作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时间安排

  (一)1998年4月10日前,由出口企业自行清算,并写出书面清算报告,填写清算表报送退税机关。

  (二)1998年4月11日至5月31日,由退税机关对《通知》所列清算范围内的退税情况进行清算。

  (三)1998年6月5日前,由各地、市、州退税机关将清算报告和逐项填好的附表1、附表3-2、附表4-2、附表5报送省局。

  (四)1998年6月20日起,由省局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清算工作,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缀织实施{997年度清算工作,按时上报清算情况。

  (二)各出口企业上报“1997年度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备案表”时,须配上现巳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外汇核销单,一并交退税机关申核。

  (三)1998年5月31日前,各地应使用审核系统对1997年度计算机审核已办理退税的申报数据进行重新审核。重审时必须在审核基本配置中挂上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有条件的地区还要挂上外汇管理局收汇核销单及出口货物专用税收缴款书电子数据)。

  (四)经清算发现伪造或非法取得有关退税凭证的,应立即收回已退税款,并移送税务稽查及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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