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7]101号
颁布时间:1997-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卷烟免税管理办法调整前,我省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省内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审批管理,仍按省国税局川国税流一[1994]11号文件规定执行。主管卷烟厂征税的国税机关按免税通知注明的卷烟品种、规格和数量,核准免征卷烟厂出口卷烟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后,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一式四份(表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呈报省国税局。
我省卷烟出口企业从省外卷烟厂购进的出口卷烟,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规定办理免税。
二、《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一条第三款列明的适用6%退税率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除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产品按13%的税率征税以外,其余均按17 9/5的税率征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各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实行严格的台帐管理制度。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的进料加工批件审核签章时,要逐笔登记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并保存其批件(复印件)备查,要督促出口企业在海关办妥进料加工手续后,及时将进料加工手册号、进口环节减免税等情况返回税务机关,并将其填入台帐内;进料加工业务所进料件的转售或委托加工情况,也要在台帐内反映;进料合同结束后,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凭海关给出口企业出具的进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注销该手册(《进料加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
四、主管征税税务机关须凭生产企业提供的,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同意盖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批准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五、各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市县外贸企业1996年4月1日后转售给出口企业的1996年4月1日前购进的库存货物,要进行认真地核实、清理,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填开相应的“分割单”、并注明“库存”字样,我局川国税函发[1996]80号文第二条停止执行。
六、各地可按此次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根据各地用量自行印制。出口企业在报送该表时应一并附送经征税机关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七、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附件一:一、《进料加工情况登记表》(略)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