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8]123号
颁布时间:1998-08-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创汇,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4类。
(一)A类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超过其前两年平均退税额一倍以上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6、企业纳税和退税信誉好。
(二)B类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超过其前两年平均退税额1倍以上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5.企业纳税和退税信誉良好。
(三)C类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
(一)A类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后,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出口发票、销售明细帐,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二)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予以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巳退(免)税款。
(三)对A类企业的年终清算,主管税务机关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四)企业预申报退税的产品仅限成套机电设备,其他产品按有关规定正常申报。
三、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一)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报关出口货物,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245号)规定实行预免、抵。1个季度后主管税务机关凭出口报关单办理有关“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须装订成册备查。其装订顺序按企业填具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的所属月份和顺序对应装册。
(二)实行“先征后退”的生产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填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税的审批手续。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可不在申报退税时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其顺序按企业填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所属月份和顺序对应装订。
(三)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申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税的审批手续。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可不在申报退税时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其装订顺序应按每月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所属年月和序号分别装册备查。
(四)对B类企业的年终清算,以实际巳办理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为准,在次年清算结束时仍无与报关单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了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货物外,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已退税款。
四、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c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五、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巳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六、出口企业类别的认定由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每年于清算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A类企业由省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B类企业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会商当地外经贸委(局)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如在一个市、地、州范围内上一年度退(含免、抵)税额在800万元以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B类企业条件达不到1户企业的,可在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中选1户企业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C、D类企业由各地自定。
七、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1年1审制。每年年度退税清算结束1个月内,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上年出口退(免)税实际,对出口企业的分类重新进行调整。其中对建议为A类企业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当年6月1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八、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税业务的,一经发现,自动丧失A类、B类企业申报的优惠待遇,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主管税务机关还要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九、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
十、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明知出口企业不符合A类、B类、c类等级条件而有意将该出口企业申请、确定为A类、B类、c类企业的单位,省国家税务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