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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39号

颁布时间:1999-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收机关应高度重视年度的清算工作,加强领导,确保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即每年3月31日前上报上年度清算申报资料。对逾期不上报的,暂停受理当期退(免)税申报,直至该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办理完毕为止。对清算工作及平时退税申报管理做得好的企业,我局将在审定当年B类企业名单时予以考虑。

  二、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采取先由出口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各种清算申报表等资料上报退税机关,再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的方式。

  三、对上年出口货物应退(免)税额结转下年的应尽量在清算期内申报办理完毕。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的上年退(免)税额,在清算审批表未下达之前暂不受理。对列入清算审批表单证不齐备案应退(免、抵、退)税额的出口货物,严格控制在总局《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办理退(免)税。

  四、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清算申报表须报所在地区县(市)征税机关审核并加盖公章 后方可上报。

  五、国家税务总局的附表5和附表8按我局修改后的填列。因此,各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应上报的清算资料是:《重庆市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申报表》(附表5)、《外贸(工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附表6)、《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迟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附表7)、《重庆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申报表》(附表8)、《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情况备案表》(附表9)、《重庆市××××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已退(免、抵、退)税核对表》(附件二)。

  六、对出口企业清算后,各地应按《重庆市出口货物退税清算审批表》(附件三)

  或《重庆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审批表》(附件四)批复各出口企业。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市国税进出口分局将汇总签批《重庆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年度清算审批通知单》(附件五)下达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如日常审批与年度清算审批有调整的,各局可凭此办理金库调库手续和核定企业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七、万州、黔江、涪陵三地国家税务局应在清算审核工作结束后于4月20日前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上报退税机关清算结果即附表1至附表3和书面报告。

  八、本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进出口分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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