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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发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通知

川国税函发[1996]62号

颁布时间:1996-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卅I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发的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完税分割单随文分发各地,并结合我省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启用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后,对停用的旧版出口产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进行认真清理,造具上缴清册,经局领导审核后,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统一销毁,并报省局备查。

  二、一九九三年印发用于专用税票的“全息防伪标记”,请各地计财部门清理登记后移交给主管出口退税部门作为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完税证明”使用。

  三、各地在使用“全息防伪标志”时,必须严格执行税票领、用、存、结报、缴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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