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1996]64号
颁布时间:1996-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两年来,我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经济秩序明显好转,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经济生活中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金融和财税领域的违法乱纪行为比较突出,在有的地方和单位已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对此,如不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惩治,将会严重影响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助长消极腐败现象,妨碍党风廉政建设。
国务院的《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整顿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个重要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完全符合我省实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国务院《决定》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明确重点,精心组织,抓好专项斗争、全面检查、查处大案要案三项工作这次打击、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工作的重点是,对出口骗税、套汇和走私活动进行专项斗争,查处金融机构帐外经营、证券卖空、信用卡恶意透支和大额存款管理混乱问题,进一步清理预算外资金。
当前要着重抓好三件事:一是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特点,突出重点,组织专项斗争;二是采取自查和组织检查等形式进行全面检查;三是在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排查处理一批大案要案。
省国税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查处骗税的专项斗争,对出口企业去年以来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省人民银行要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取缔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彻底清查金融机构帐外经营、证券卖空、信用卡恶意透支、大额存款管理混乱等问题;会同海关、外经贸等部门开展打击套汇的专项斗争;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无证售汇。
海关、边防、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打击各种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进行走私贩私活动的专项斗争。
省财政厅要在去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
省审计厅要强化对预算外资金和财政周转金的审计监督,抓好财政同级审计和金融审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集中精力,迅速排查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依法予以惩处。
三、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依法从严查处和从严惩治违法乱纪活动对违法乱纪活动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国务院《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准确掌握好政策界限,按照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严格依照政纪和法纪进行处理;对能够积极自查、主动交待的可从轻处理,对顶风作案的一律从重惩处;应当追究政府、部门和单位领导人责任的必须追究,不得姑息迁就,不了了之;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以罚代刑。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管理和监督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采取得力的组织措施来保证实施。
为此,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政领域违法乱纪行为协调小组,由柴松岳同志任组长,人民银行、财政、国税、外经贸、海关、公安、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级政府也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设立必要的工作协调机构,抓好这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有关工作联系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和政治素质,建立健全有关规章 制度,强化管理和监督,堵塞犯罪漏洞。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支持,要加强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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