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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52号

颁布时间:2006-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做好国家新出台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指导并提请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出口贸易,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今后凡出口企业从事本《通知》所述的七种业务之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或发现骗税新动向,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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