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财[2005]550号
颁布时间:2005-09-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各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区代理库: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冀财库[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其中,对本通知第三条中相关资金分别按省10% 、县(市)区15%的比例分别划入省、县(市)区国库。全部调库工作必须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