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6]5号
颁布时间:2006-02-08 14:17:5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对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的产品的审核、审批,对《通知》列举的产品,在确保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手续。
二、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中列举的产品确实不含黄金、铂金成份而未在《通知》中列明的,各地以市局为单位将出口产品的海关代码及产品名称于2月9日前上报省局(FTP:省国税局/进出口处/上传区/各地工作上报栏/含金产品上报)。
二OO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