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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进[2006]5号

颁布时间:2006-02-08 14:17:5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对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的产品的审核、审批,对《通知》列举的产品,在确保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手续。

  二、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中列举的产品确实不含黄金、铂金成份而未在《通知》中列明的,各地以市局为单位将出口产品的海关代码及产品名称于2月9日前上报省局(FTP:省国税局/进出口处/上传区/各地工作上报栏/含金产品上报)。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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