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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6]31号

颁布时间:2006-02-07 08:21:09.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就相关要求做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及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调整内容、填报要求告知企业,并辅导企业按要求填报。在受理、审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时,注意审核企业是否按新的报表格式上报,填报内容及签章用印是否正确。

  二、鉴于新的退(免)税申报表中税务机关签章用印栏次的调整,各级税务机关应按如下要求在调整后的退(免)税申报表上签章用印: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税务机关的签章用印要求。

  各县(区)局的受理人员在受理、初审完成后,在本表的"受理人"中签写姓名,同时在"受理日期"内填写具体的受理日期,在报送给主管市局复审前,必须由主管局长在"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栏中签名并加盖局章。主管市局的审核人员、主管科长、主管局长应在本表的"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等栏次中签字,在加盖市局公章后作为退税依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税务机关的签章用印要求。

  各县(区)局的受理人员在受理、初审完成后,在"审单情况"栏中填写相应内容,在 "受理人"及"审单人"中签写姓名,同时在"受理日期"内填写相应内容,在报送给主管市局复审前,必须由主管局长在"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栏中签名并加盖局章。主管市局的审核人员、主管科长、主管局长应在本表的"审核人"、"签批人"等栏次中签字,加盖市局公章后作为退税依据。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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