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6]305号
颁布时间:2006-06-29 09:29:2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佛山、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税部门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国税部门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6〕502号文”)的要求,为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结合广东外贸出口及退税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方案。
一、试点地区
根据国税函〔2006〕502号文的要求,通过对全省各地区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的全面摸底和分析评估,以及到拟试点地区进行实地调查,省局选择以下地区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选择在佛山市全市五个区及江门市新会区;外贸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选择在佛山市顺德区及江门市新会区。
二、下放审批权限范围
审批权限下放后,原地级市国税局具有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均赋予试点县(区)国税局,但按照总局有关规定须报省国税局审批的事项,仍应通过地市级国税局呈报省局。审批权限下放后,地市级国税机关仍要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三、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国税部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管理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审批权限下放后,重构如下省、市、县(区)三级国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管理职责:
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制定试点方案,具体组织试点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试点地区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指导,定期跟踪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强化对试点地区出口退(免)税的宏观监控和预警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定期将试点情况和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向总局报告。
试点市局主管出口退(免)税的局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内部协调,组织好审批权限下放的试点工作。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要改变过去单纯“就单审单”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突出地市级退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的管理职能。要将审批权限下放前直接从事出口退(免)税审核的人员的工作转变为重点加强预警监控、评估分析及检查,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立预警指标和数值,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的相关电子信息、金税工程信息以及海关提供的出口信息,对本市辖下试点县(区)的出口退(免)税进行预警分析;要加强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建立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加强对试点县(区)局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县(区)局审批的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县(区)局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对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汇报。
试点县(区)国税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审批权限下放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认真贯彻落实试点方案,组织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审核审批质量,防范骗税案件的发生;在做好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出口退(免)税评估分析、预警监控工作,对于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征、退税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县(区)局主管出口退(免)税的局领导要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配备、办公设备等方面对出口退(免)税工作提供保障,协调好征、退税部门的衔接工作,并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批工作,确保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审批权限下放后,省、市、县(区)三级国税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管理上的具体职责详见《广东省国税部门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管理制度》(见附件)
本方案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广东省国税部门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管理制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