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6]414号
颁布时间:2006-08-23 17:55:45.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北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两家公司出口退(免)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6〕1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广州北方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和广州诺莱特照明电器发展有限公司是由北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成立,且经营的是北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进出口业务,其实质并非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银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6〕366号)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前提下,同意你局在核对这两个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可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六条有关规定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再及时使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追回已退税款。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