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6]259号
颁布时间:2006-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积极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加强对生产企业日常生产能力的监管,及时掌握农产品收购价格、地点、数量等相关变动情况。加强对外贸企业收购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函调,特别是对首笔出口业务、敏感地区供货、供货数量(品种)变动频繁的出口货物及其它异常情况的函调。
二、加强征、退税部门间的衔接。征、退税部门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情报交换、通报制度,征税部门要将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取得的收购凭证异常,销售收入与实际生产能力不匹配及管理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及时反馈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要将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的电子信息审核不符,函调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及出口不退税、出口企业未按期申报退(免)税等应视同内销征税信息及其它情况及时反馈给征税部门。
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管的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范围,在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中,做好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同时,必须将出口退税管理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涉嫌骗税线索及时向省局(进出口处)报告,对隐瞒不报的省局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二○○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