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进[2007]36号
颁布时间:2007-09-05 14:28:48.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试点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出口已核销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明确出口收汇已核销数据的传递管理要求。
二、为做好试点工作,本市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仅限于经外管局批准同意实行网上收汇核销的企业。按《通知》要求,选取本市9户出口企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见附件3),待这部分企业试点成功后,再逐步扩大到本市已应用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其余出口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企业出口已核销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略)
3.试点企业名单
试点企业名单 | ||
序号 |
企业代码 |
单位名称 |
1 | 630604722 | 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 |
2 | 710923539 |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 |
3 | 631421792 | 上海海螺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4 | 746177005 | 上海燕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
5 | 710939629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
6 | 132223425 | 上海金达进出口公司 |
7 | 132221809 | 上海华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8 | 607200180 |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9 | 766491165 | 宁波联合集团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