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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 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36号

颁布时间:2007-09-05 14:28:48.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试点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出口已核销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明确出口收汇已核销数据的传递管理要求。

  二、为做好试点工作,本市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仅限于经外管局批准同意实行网上收汇核销的企业。按《通知》要求,选取本市9户出口企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见附件3),待这部分企业试点成功后,再逐步扩大到本市已应用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其余出口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企业出口已核销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略)

  3.试点企业名单

试点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代码

单位名称

1  630604722  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 
2  710923539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 
3  631421792  上海海螺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  746177005  上海燕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5  710939629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6  132223425  上海金达进出口公司 
7  132221809  上海华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8  607200180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  766491165  宁波联合集团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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