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47号

颁布时间:2007-12-28 13:46:07.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1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