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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349号

颁布时间:2007-12-26 09:09:14.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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