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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8]8号

颁布时间:2008-02-13 09:57:4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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