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8]42号
颁布时间:2008-0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本通知从2008年1月3日起执行。”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